江宁法院2021年以来新收民间借贷案8278件,严惩虚假诉讼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讯(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逯雅娟)近日,江宁间借件严假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审判工作白皮书》,法院通报相关情况。年新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收民讼2021年至2024年6月,贷案该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8278件,惩虚结案8261件,江宁间借件严假诉民间借贷案件涉案总标的法院额达50亿元。

2024年1-6月,年新江宁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1476件,收民讼结案1494件。贷案民间借贷是惩虚近年来民商事案件中新收数量较多的案由之一,总体来看,江宁间借件严假诉案件数量与涉案标的法院额总体都成波动上升趋势,案件数量仍保持高位运行。年新从结案方式上看,2021年至2024年6月此类案件的调撤率均在40%-50%之间。

据介绍,民间借贷案件是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的高发领域,该院2021年至2023年共移送公安253件涉嫌犯罪案件,案件中当事人虚假陈述、恶意诉讼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多发。此外,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蓬勃发展,涌现了一批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的个人,部分原告涉诉案件较多、出借资金较频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

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江宁法院加强诉前调解团队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等机制,提高司法确认成效,确认了首例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效力。2023年通过诉前调解方式成功化解190件,2024年1-6月已成功化解195件。与此同时,组建专业化速裁团队,自2024年5月起,标的30万以下的民间借贷案件由速裁团队负责审理,有效缩短案件办理时长。

该院依法规制资金转贷套利等行为,打击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通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等方式,加强对移送公安案件的审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查明存在的虚假陈述、恶意诉讼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套取贷款转借他人,民间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潘某和金某系朋友关系,金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潘某借款。潘某告知金某其手中暂时没有闲置资金可供出借,金某表示可以联系银行贷款。经金某牵线,潘某从某银行贷款10万元并将该笔贷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金某。金某为此向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潘某人民币10万元,月息1分。

金某向潘某承诺由其负责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但仅归还了三期银行贷款,其中归还贷款本金6000元,后便停止还贷,潘某只得自行向银行归还后续贷款。潘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归还借款10万元,按照年利率12%标准支付利息,并承担律师费5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潘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被告金某,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金某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潘某。金某已归还贷款本金6000元,剩余贷款本金94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合同无效后,潘某无权基于无效合同向金某主张律师费。

法院判决金某向潘某返还借款94000元并按照一年期LPR标准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据介绍,“套贷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填补原有的制度缺失和法律漏洞,加强了对规避金融监管、制度套利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本案通过对套贷转贷行为的否定,进一步体现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鲜明态度。

明知借款人为职业放贷人,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张某和被告周某相识后,周某多次通过微信告知张某“单子”信息,包括利率标准、用款天数、需要的资金额度。张某若同意即会将资金提供给周某。约定的周期届满,周某即向张某返还资金、支付收益,抑或仅支付收益,将本金转入另一“单”。双方之间此种交易自2023年9月中旬维持到10月中旬。

后因周某未能按约返还资金并支付收益,其向张某出具借条,承诺2026年4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张某对周某提出的还款期限不认同,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146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微信内容,周某系将张某提供的资金用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张某在明知资金用途的状态下,为了获取资金收益,提供案涉资金给周某,虽然周某出具了借条,但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本案生效判决判令周某向张某返还欠付的资金,即以周某从张某处收到的资金金额扣减周某已经交付给张某的资金金额,周某支付给张某的利息收益,也应一并抵扣本金。因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张某依法有权主张周某赔偿其因资金被占用所受经济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周某向张某返还资金158742元,并自张某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赔偿张某因资金被占用所受经济损失。

据介绍,现实生活中,部分持有闲置资金的人员并未直接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提供借款,而是认识极个别具有放贷渠道的人,提供资金由此人直接实施放贷行为。此类行为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与互助性质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宗旨相悖。资金提供方仅能收回本金,并主张按照一年期LPR计算其经济损失。

仅靠账转凭证未必能赢官司,还要证明借贷合意

刘某与童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因分手产生矛盾。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童某补偿刘某130000元,而刘某不得再对童某进行纠缠。此后,刘某却又于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向童某转账合计142610元,童某向刘某转账合计6510元。

刘某认为上述转账为借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童某归还借款136100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童某确认已履行完毕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双方此前的纠纷已经处理完毕。此后,刘某向童某返还此前调解协议确定的款项,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现刘某又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本案诉讼,需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刘某并未对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结合短信记录,可以认定童某并没有向刘某借款的意思表示。

因此,对于刘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介绍,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是判定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两项基本要件。本案中,原告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该转账系原告自愿归还调解协议确定的已支付的款项,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仍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证明责任。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