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借条和“捧钱照片”要求对方还款,法院一定会支持吗?

持有借条和手捧大额现金的捧钱照片照片,要求对方还款,持借持一定能打赢官司吗?近日,条和沛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大额现金的求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3年12月,款法张某和王某在张某店里签署借条,院定写明出借方为张某,捧钱照片借款方为王某,持借持借款用途资金周转,条和借款金额20万元,求对借款期限是款法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补充条款处特别载明现金贰拾万元整。院定

近日,捧钱照片张某将王某起诉至沛县法院,持借持并提供借条和王某手捧现金的条和照片,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王某称,自己并未收到现金20万元,拍完照片后,对方又将现金收回。其提供聊天记录表示,自己之所以与对方签订20万元的借条,是之前以房抵押向原告借款20万元。对方以其继续使用借款为由,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协议。

另外,双方均认可在签订案涉20万元借条前几天,还发生一笔借条记载为7万元的借款,以王某的车辆作为抵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系证明借款交付的直接证据,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交付存疑,或被告提交的相关反驳证据,使原告证据的证明标准达到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在本案中,原告的证据并不足以确凿无疑的证明交付借款20万元的事实。首先,案涉借款数额巨大,在转款相对便捷的情况下,原告仍然提取大额现金,在自己的经营场所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同时还拍摄照片,且双方前两次发生的借款,据原告自述均存在转账的情况。其次,在此之前,双方发生两笔借贷关系,一笔以房屋为抵押,一笔以车辆为抵押,且据原告所述,两笔借款均未偿清,反观案涉借款没有物保或人保,原告作为谨慎的出借人,仍以现金方式将大额借款交付给被告,与其前两次的审慎状态不符。再有,被告称案涉借条系应原告要求以延长前次借款期限需重新签订借条为由签订的,借款实际未交付。被告为此提交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提及重新签订。

综上,纵观全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确实交付,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借款时尽量通过转账等有交易记录的方式,如果出借时需要交付大额现金,应保留现金来源证据,尽量有第三人在场见证,或录音录像等保留借款人确认收款的记录,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