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为过世后能落叶归根,儿儿提前在故乡附近的媳偷陵园内为自己和老伴购买了一处墓位。谁知在其去世后准备安葬时,卖老老伴竟发现这处墓位已被儿子和儿媳偷偷转卖了,父生又悲又气的前所亲起老伴将儿子和儿媳诉至法院。日前,购墓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地母判决儿子和儿媳共同赔偿母亲经济损失7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诉获神抚
老人即将安葬,赔精生前所购墓地竟发现已转卖
王某与老伴张某结婚相伴数十年,慰金万元育有一子二女。儿儿2011年,媳偷王某在其老宅附近的卖老某生态陵园,为自己与老伴购买了一座双穴墓地。父生2023年1月,前所亲起王某去世,张某准备将王某安葬在该墓地时却惊讶地发现,十几年前就买好的墓地竟被人转卖了。
询问陵园管理所后王某得知,早在2016年5月,儿子小王和儿媳小李就拿着购买墓地的收据原件,声称自己是代父母保管,到陵园管理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王某的身后事急需操办,墓地问题却一时之间难以解决。无奈之下,张某只能另寻一处墓园将王某安葬。
此后,张某便一直心神不宁,时常想起未能在故土长眠的老伴。又悲又气的她决定将儿子和儿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墓地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墓地有人格象征意义,酌定精神抚慰金1万元
受理该案后,盱眙法院依职权从诉争墓地所属的生态陵园管理所调取了记账簿、收据等资料,并向陵园所长、张某的女儿和女婿,以及墓地购买中间人等逐一核证,确认诉争墓地为王某生前出资购买。
法院认为,小王、小李的行为,对父母构成侵权,应当赔偿损失。因案涉陵园已没有墓地可售,根据当地双穴公墓价格政策规定,法院认定张某的经济损失为700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墓地作为一种特定物,它的选址承载着特殊情感,使用也具有特殊性,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王某生前将墓地选在故乡附近,就是想实现落叶归根、长眠故里的夙愿。而小王、小李私自转卖父母墓地,且在父亲去世后并未重新为父亲购买墓地,亦未妥善处理父亲安葬事宜的行为,违背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应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侵权行为的方式、过错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1万元。
据此,盱眙法院一审判决小王与小李共同赔偿张某损失1.7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小王与小李已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陶善工